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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的材料有哪些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1-21 11:47)    点击:218

  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的材料有哪些

  继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。收集的材料基本上与办理其他民事公证材料相同,主要包括:

  1、收养人应提交:身份证明(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户籍滕本),,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。

  2、送养人应提交:身份证明,或法院的判决书、调解书,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。

  3、被收养人应提交:户口簿,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,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。

  4、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。

  5、被收养人的照片(最好2寸白底)。

  6、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。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(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)已经死亡的,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。

  公证书原则上参照收养公证书格式出具,主要内容包括:

  1、收养人的基本情况。

  2、送养人的基本情况。

  3、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。

  4、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(与收养人结婚的当事人)的基本情况。

  5、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或者继母,所以公证书证词中还应该注明他们何时何地登记结婚,即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说明。

  6、收养人与送养人(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)商定的结果。

  7、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。

  8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的确定,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通过公证确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。

  9、是否更改姓名。

  10、送养人已经死亡,应该将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时间注明。

  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过程中,应该避免收养规定方面的冲突,使当事人了解不同的地区对继子女收养有不同的限制,如台湾地区规定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,不能再收养大陆的子女。香港地区规定继子女收养后不能与养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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